已經沒有了
入境事務處說得很清楚:向外傭僱主徵收僱員再培訓徵款的規定,在暫停徵收期於 2013 年 8 月 1 日屆滿後已經取消。今天聘請外傭的僱主都不用付,也沒有甚麼要申請或追回。
它以前是甚麼
那是向僱主而非向外傭收取的款項,在聘請外傭時繳付予僱員再培訓局。徵收曾經暫停一段時間,暫停期屆滿後,規定是取消而不是恢復。之前已繳的徵款不獲退還,而那些年度仍然拖欠的徵款仍須清繳。
如果中介仍然收取
帳單上寫着「徵費」的一行,其實是換了名字的收費。問清楚那筆錢收甚麼,並要書面答覆。無論中介怎樣稱呼,這筆錢都不可以從外傭的薪金扣取:中介最多只可向她收取相當於首月薪金一成的佣金,此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僱主實際要付的是甚麼
她的薪金和膳食津貼、她的醫療、她來港和回鄉的旅費、僱員補償保險,以及簽證費。我們給新僱主的指南逐項列出,並附上現行數額。
本文以淺白文字解釋法例,並非法律意見 — 請向勞工處確認,電話 2717 1771。
資料來源
- Immigration Department — 外籍家庭傭工
- Labour Department — 外籍家庭傭工
- Labour Department — Practical Guide for Employment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
更新於 2026年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