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定
年滿 18 至 64 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都須參加強積金計劃,但規例所稱的豁免人士除外——家庭僱員正在該名單之上。所以僱主毋須為外傭供款,她自己亦毋須供款,薪金中更不得因強積金而有任何扣除。
誰算是家庭僱員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定義是:僱傭合約全部或主要為在僱主住所提供家務服務的僱員。外籍家庭傭工是最清楚的例子,同一項豁免亦涵蓋在該住所工作的本地家務助理、保姆或園丁。
她有的是甚麼
沒有強積金不等於結束時甚麼都沒有。她可能符合資格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,而由於根本沒有強積金戶口,也就沒有任何款項可以抵銷:法例說她應得多少,她就應收到多少。她的年假、回鄉機票和旅費津貼,同樣是另外計算的。
如果有人在扣,就要停
僱主只可以按《僱傭條例》容許的項目從薪金扣除,而為家務助理供強積金並不在該名單之內——根本沒有計劃可供。如果已經有這樣的扣除,應該退還;若外傭追討不果,可以帶同付款紀錄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,服務免費。
本文以淺白文字解釋法例,並非法律意見 — 請向勞工處確認,電話 2717 1771。
資料來源
-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— 強積金涵蓋範圍
- Labour Department — Concise Guide to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
- Labour Department — 外籍家庭傭工
更新於 2026年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