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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南 · 僱主 · 閱讀約 5 分鐘

在香港終止外傭合約:僱主要做的幾件事

終止合約其實只有幾個步驟,但每一步都有期限,按次序做好就不會變成申索。以下是這些步驟,最後附一封你可以照抄的信。

雙方都可以發出的通知

任何一方都可以用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合約,或支付一個月薪金代替通知。她有完全相同的權利、相同的條件,任何私下協議都不能縮短任何一方的通知期。

你要付甚麼,何時付

  • 直至並包括她最後工作日的薪金;
  • 如果你沒有給通知就終止,須付一個月薪金代通知金;
  • 她已賺取但未放取的年假薪酬,以及今年度服務滿三個月後按比例計算的部分;
  • 她返回合約所列原居地的旅費,以及旅程期間的每日膳食及旅費津貼;
  • 如她符合資格,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——請看我們的指南。

是七日,不是「很快」

所欠的一切須在她最後工作日起計七日內付清。遣散費則不同:須在她書面申索後兩個月內支付。逾期支付要加付利息,而最後一筆款項遲發,正是外傭走進勞工處最常見的原因。

七日內通知入境處

你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,她也要另行通知。這既是她的簽證條件,也是你的責任,所以不要假設中介已經代辦。

即時解僱比一般人以為的罕見得多

即時解僱——不給通知、不付代通知金——只有在嚴重失當行為下才合法,而門檻很高: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、欺詐或不誠實,或慣常疏忽職守。意見不合、連續出錯或性格不合都不算。若你不肯定,就給通知或付一個月薪金。此外,你不可以因為她告知你懷孕、在她放取有薪病假期間,或因為她提出申索或向當局作證而解僱她:這些都受《僱傭條例》保障。

她的十四日

合約結束後,她一般可以在香港逗留最多十四日,或直至獲准逗留期屆滿,以較早者為準。她通常不能在香港境內轉聘新僱主:她要回鄉再重新申請。這是入境事務處的規定,不是你可以豁免的事,在你就時間作出任何承諾之前值得先知道。

可以照抄的通知信

[日期]

[她的姓名] 台鑒:

茲給予你一個月通知:你根據 [合約日期] 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所受聘的僱傭關係,將於 [她的最後工作日] 終止。

你的最後一筆款項將包括直至當日的薪金、你已賺取但未放取的年假薪酬、你返回 [原居地] 的旅費,以及旅程期間的每日膳食及旅費津貼,並會在你最後工作日起計七日內支付。

我會在七日內通知入境事務處合約已經終止,你亦須同樣通知。

多謝你的工作。

[你的姓名、簽署及交付日期]

請以書面交給她,自己保留一份,並請她在副本上簽名確認收到——是確認收到,不是表示同意。

如果雙方對款項有爭議

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。服務免費,兩方都可以用,大部分這類爭議不用上審裁處就能解決。帶上合約、通知信,以及你每一筆付款的紀錄。

本文以淺白文字解釋法例,並非法律意見 — 請向勞工處確認,電話 2717 1771。

資料來源

更新於 2026年9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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