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期
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給予一個月通知,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,以終止合約。如果僱主沒有給予通知便終止合約,須向你支付該一個月的工資。
你應得的款項
- 直至最後工作日的工資;
- 代通知金(如你沒有獲得通知);
- 已賺取但未放取的年假薪酬;
- 免費回鄉機票,以及每天 HK$100 的旅程津貼;
-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(如符合資格,請參閱我們的指南)。
何時必須支付
合約終止時所欠的款項必須在七天內支付。僱主如逾期支付,須向你支付利息。
14 天
合約終止後,你通常可以在香港逗留最多 14 天,或直至你的准許逗留期限屆滿,以較早者為準。你可以在這段時間內尋找新僱主。你和僱主都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入境處合約已經終止。
如果沒有收到款項
請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。服務免費,他們會協助雙方達成和解。請帶備你的合約、任何終止合約的信件,以及你所有的糧單或銀行紀錄。
本文以淺白文字解釋法例,並非法律意見 — 請向勞工處確認,電話 2717 1771。
資料來源
更新於 2026年9月18日